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7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张家口市经开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4****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南环G110国道口5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2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天津市天永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经开区**镇**村**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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