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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XX,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号,库车市***服务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凡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周XX与朋友刘XX来在库车市**烤肉吃饭,期间二人分别喝了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XX酒后驾驶新A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库车市**中路**小区附近时发现有公安干警设卡执勤,周XX调转轿车返回**路由西向东往前行驶时发现**方向也有公安干警设卡执勤,其随即左拐行驶到库车市**便民服务中心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对被告人周XX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记录、刑事技术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刘运来的陈述、被告人周XX供述、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宏伟

检察官助理:郭海星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XX住库车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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