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2014〕2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
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30日16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L7E***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林田某某林逢镇桥礼路段时,车辆与同向在前由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绿驹”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韦某某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安岗
2014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的联系电话:1527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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