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6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S31三北高速宜州往柳州方向180公里+400米处路段时与涉案人员郑某某驾驶的皖K****7“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74.47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为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48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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