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5233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6时57分,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省道由恭城县**方向往**街方向行驶至1**KM+6**m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减速慢行、由赵某某驾驶的一辆桂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3.87mg/100ml。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在上述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取、检查等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孟金德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住所地为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光碟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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