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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浙C0****的小型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雅源南路进共青团大道东38米处碰撞维也纳酒店入口栏杆,造成浙C05LQ3号小型客车及维也纳酒店入口栏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60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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