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1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巷**号,暂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7时02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K47***(临)小型轿车(经检验,属伪造的临时车牌),途径广州市天河区**路进**路北37米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周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周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案发现场、抽血、执法过程录像光碟及照片。
3.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
4..证人林某某的陈述。
5..抽血记录、血液提取表、家属通知书、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丽红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794****;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20202****。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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