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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身份证号4210231979********,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49分,被告人周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在途径本市临港新区擂鼓台附近时被交警支队城陵矶大队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平安司法所鉴定,周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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