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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9********,满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14日,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货车至青岛开发区**道**公寓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查获。周某某因事故受伤住院,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在医院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书;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冯某某、李**等人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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