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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有限公司小官庄铁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路**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沿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西海公园污水处理厂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4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1±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建英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02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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