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楼村**号。2010年8月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江淮”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4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济阳区垛石镇家常菜馆路口时,与由西向东王某甲驾驶的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重型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7.2±11.3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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