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济南****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及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村**号楼**单元**号。2019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韩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5±5.4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雷
王 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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