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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巨某某**镇路庄**村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巨某某老聊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巨某某大义镇齐苗村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录像、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培钦

检察员毕洁玉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路庄**村路**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3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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