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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商河县孙集镇启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鸿业街交叉路口北侧时,在道路西侧与对行的孙某甲驾驶的鲁******号东风牌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孙某甲及货车乘车人孙某乙受伤。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9±10.1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英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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