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有限公司职工,住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22时55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三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路路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7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2月1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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