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萧县**镇**路与**路交叉口西100米处,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皖F*****轿车发生碰撞。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萧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损失18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犯罪前科,有C1驾驶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7点左右,马某某和周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周某某喝了白酒和啤酒,吃完饭周某某开车拉着马某某行驶到**花园小区门口东100米时,周某某想把车侧方位停车放到车位上,不小心碰到别人车了。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25日晚上9点多,看到一辆车倒车时碰到了罗某某停在路边的车,对方驾驶员下车后发现他喝酒了,罗某某就报警了。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5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马某某等人一起吃的饭,自己喝了白酒和啤酒。吃完饭后开车拉着马某某从**庄往萧县来了,行驶到萧县**花园小区门口,想把车停放在车位里,不小心碰到停在路边车辆,事故发生后,车主从饭店出来报警了。我有C1驾驶证。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8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36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半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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