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9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合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处撞到路边土堆,造成乘车人任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带往肥东县中医院抽血。2020年6月16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送检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妹梅
书记员:周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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