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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淮北**职工,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现住淮北市杜集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皖FD****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高岳路自东向西行驶到开渠广场路段时,被淮北市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7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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