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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4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蔡县**镇**村**庙东。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4日被浙江省新昌县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三轮摩托车沿临泉县S102线自西向东行驶,行至S102线与S204线交叉口东400米处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9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6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庙东。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材2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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