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46岁,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4********,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外滩大酒店喝喜酒,席间饮酒后,于14时40分许,无证驾驶川K3****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外滩大酒店沿云岭路往阳光小区行驶,行驶至外西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测得其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抽血后送检,经检验: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1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8211****。
2. 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 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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