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89********,汉族,中专,住天津市宁河区**镇**园**号楼**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津D****5的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宁河区董庄支线小薄中学东侧的道路行驶,其看见前方交警正在查酒驾,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遂倒车逃跑,其倒车约四五米准备掉头时,车尾部碰到电线杆的拉线,被追赶上来的交警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15mg/100m1。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福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共79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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