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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村,现住大荔县****厂。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厂吃饭喝酒,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持Cl型驾驶证驾驶陕A****H号微型轿车回家,在由北向南行驶至**食品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1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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