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村**厂吃饭喝酒,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持Cl型驾驶证驾驶陕A****H号微型轿车回家,在由北向南行驶至**食品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1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文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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