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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3********,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寺**小组**号,现住青川县大坝乡**高速**标段,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青川县乔庄镇“9.1高地”KTV、滨河路“疯狂烤翅”烧烤店两次饮酒后。次日1时50分许,持C1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川A*****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青川县乔庄镇滨河路“疯狂烤翅”烧烤店门前路段倒车时与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停靠在路边的川H*****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4.7mg\ml。随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青川县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并送检。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6.9mg\ml。经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6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锐

检察官助理:秦美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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