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3********,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南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渝A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贡井区贡院方向沿长征大道往贡井区黄泥坳方向行驶,行驶至贡井区长征大道贡山壹号小区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69mg/100ml。后依法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74.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酒精呼吸式测试结果单、无犯罪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四川联立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挡获被告人周某某以及抽血过程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内酒精浓度达274.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卫平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栋**单元**。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