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H****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州区大荆镇通村公路行至李村路段时,被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大荆中队查获。经查,被告人周某某系该车所有人,驾驶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该车核定载客7人,实载21人(载19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老师),超过额定载客200%,属于严重超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翁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立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