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8:45,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吉C****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双辽市茂林镇站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二道街路口处与行人刘某甲相撞,致刘某甲受伤。办案人刘某乙、张某某对肇事司机周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经鉴定,伤者刘某甲胸部外伤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者刘某甲头部、胸部、腹部外伤致颅内出血,左侧液气胸(左肺组织萎陷超30%),左骼骨,左髋臼窝、左髋臼前柱,左耻骨上支及下支、左坐骨支多发骨折(盆骨稳定性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到案经过、侦查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伤情照片;2.证人贺某某、郝某某、高某某、杨某某、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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