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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97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上海城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3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目未来小区附近时,被巡查特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当中的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前科查询、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上海城市小区**栋**室(电话:1800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补充材料5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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