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4010,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工人,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至叶县御龙湾小区南门西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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