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门**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冀B1****小轿车行驶至古范路林西道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0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查询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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