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时37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其妻子覃某某,沿博罗县**镇**红绿灯往**红绿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口腔门诊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该二轮电动车车辆属性应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2292****,保证人:覃某某,电话:1781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