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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89********,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塘**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巡逻点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塘**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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