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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0********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北京市顺义****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9)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中山街石幢环岛东侧时,与蒲某某驾驶的蓝色波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苏B****5)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波罗牌轿车内蒲某某等5人受伤。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9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2张)、换押证1份;

3.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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