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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区**栋,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8时4分,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白色美豪牌两轮摩托车,沿昆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三八路交叉口处时,被侦查人员抓获,经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人员电子档案,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周某某无证驾驶的情况;

5、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周某某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82.2mg/100ml,系醉酒;

6、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某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书证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中乙醇浓度82.2mg/l00ml,且无证驾驶,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飞

2020年5月6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969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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