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2019 年8 月7 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北荆州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除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1时25分左右,周某某驾驶浙JZ****号小型轿车途径本县环城西路与商业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酒驾前科且在驾驶证被停用期间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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