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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身份证号码:5323011966********,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街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楚雄市**街大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06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2.98mg/l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20年4月24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住址(联系电话:1591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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