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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7********,拉祜族,文盲,农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09时0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掌线K1+90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被告人周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当日10时7分许,民警带被告人周某某到澜沧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管,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2mg/100ml血,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艺琪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澜沧县**镇**街**组,联系方式:1828797****;

2.移送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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