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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23时47分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路**门口处时,该车右后侧部位与同向行驶臧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左前侧部位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9.70mg/100ml。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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