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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家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青山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并逆向将车辆停放在青山路与丽贵路岔口往东100米处,04时02分许,被路人和某某驾车经过此处时发现并报警,随后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2020年06月13日04时41分,交警二大队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3.5mg/100ml。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采取了检验血液和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最后将周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意见为: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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