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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2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农场****号,住乌兰浩特市****号楼**单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F9**号小型轿车沿乌市新桥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乌市新桥街立交桥东侧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查获时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3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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