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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81********,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河南省通许县冯庄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白某某等人在中牟县**附近**饭店吃饭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晚21时51分,当其沿中牟县广惠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惠街与渠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白某某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4、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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