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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1〕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71********,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栋**单元**室。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客车,途径本市中环高架至**路**道驶下,行驶至**路**路南侧约150米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后民警带周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黑色小客车,途径本市中环高架至**路**道驶下,行驶至**路**路附近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被带至白丽路派出所。

2.行车轨迹截图,证明牌号为皖******的小客车案发前途径本市中环高架至**路**道驶下。

3.证人杜某某和郁某某的证言、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据、吹气照片,证明二人在**路**路南侧约150米处设卡检查时,拦下牌号为皖******的黑色小客车,给驾驶员周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周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移交白丽路派出所处置。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ml。

5.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时有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资格,其驾驶的牌号为皖******的小客车在年检有效期内。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其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途经城市快速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瑾

                                               检察官助理 王雅薇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芜湖市住所地,电话139175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值班律师周颖,电话1356424****;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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