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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旅馆经理,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队**号,现住在本市普陀区**路**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23时27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友谊路铁力路路口西侧约100米处,被宝山公安分局民警设卡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毫克/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记录证实,2019年11月14日23时27分,宝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友谊路进铁力路西约100米处设卡检查时,查获牌号为苏******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周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153毫克/100毫升。

2.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2019年11月14日23时53分,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北院被抽取血样。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周某某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毫克/毫升。

4.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证实,2019年11月14日23时27分,被告人周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53毫克/100毫升。

5.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准驾车型是C1。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公安内网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11月14日23时27分,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友谊路进铁力路西约100米处碰到民警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3毫克/100毫升,之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血待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涛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065****;取

保候审处所:上海市普陀区**路**号)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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