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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青阳县**镇**村**组**号,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0****的小型轿车从本区百联嘉定购物中心东侧停车场出发行驶经仓场东路、澄浏中路至澄浏中路2500弄小区,追尾撞击停在该小区55号楼下的牌号为沪C9****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导致该车前移与牌号为沪CJ****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离开现场,旋即被接报处警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检验,周某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8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获经过、证人徐某某、邵某某(民警)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视频及照片、醒酒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杨某某、毛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停放于本区澄浏中路2500弄55号楼下的车辆被撞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毫克/毫升;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车辆的信息情况;

6.《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证实涉案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及被告人周某某其因本案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

7.收据、收条、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

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天晓

检察官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林婧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于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90077****

2.案卷材料二册、书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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