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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东庄南北公路由南行驶至302线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所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91/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北苏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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