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7********,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村。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未央区浐河西路一厂房聚餐,其间饮酒。当日17时许,被告酒后驾驶浙F****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泾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桥北侧豁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准备掉头的陕A****5号长城哈佛牌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血醇浓度为24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痕迹照片;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目无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林
2015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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