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8********,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曾因酒后驾车,于2018年5月27日被兰考县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二七区漓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路东3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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