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1时,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路检察院门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38.30mg/d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相关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周某某具有曾经被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的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广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塔区田江乡匡家社区居委会228号其家中,电话号码为1378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7页,附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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