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遂宁市城区饮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龙老路往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方向行驶,当行至**乡**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案发时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宁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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