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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宁化县翠江镇新车站一小吃店内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环路往宁化县**镇方向行驶。22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宁化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10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登记、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5.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益彬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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