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6********,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三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牌小型轿车经泉南高速行驶至白水收费站时遇到高速交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周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86.2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3页、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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